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居民楼下停放,被楼上阳台窗户掉下的玻璃砸坏,造成车损2.1万元。掉落玻璃的房屋由金某租住,事发前几日金某外出,将房屋委托朋友孙某临时照管,但事发时其并不在房屋内。保险公司在理赔了车损后起诉孙某,要求其赔偿保险理赔款2.1万元。
苏州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相关规定,“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按照日常生活经验,临时居住房屋的人,其通常使用范围应及于屋内设施,而应不及于建筑物外墙或窗户玻璃。对于建筑物外墙或窗户玻璃是否稳固、有无脱落可能性,超出了孙某合理预期范围,不属于其依法应当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。遂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。
【法官点评】按照通常理解,临时照管和居住房屋者应当属于管理人或使用人范畴。但是,临时居住者的使用范围并不及于窗户玻璃,难于预测和防范玻璃是否稳固、有无脱落可能,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失公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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